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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将上市交易 规定按50%缴纳增值收益

2014年09月11日 13: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期引起普遍关注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外发布。据悉,深圳经适房上市交易后需缴一半差价。

  据了解,这次深圳市住建局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不申请完全产权、不上市交易可保持原状,另外在继承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深圳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而所谓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所谓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深圳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深圳这是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有关文件的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纳增值收益,这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不缴纳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不仅违反国家基本政策规定,对其他社会群体也是不公平的。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介绍,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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