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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交了诚意金 卖家却“坐地起价”

2014年09月12日 10: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与购买一手商品房不同的是,二手房屋交易买家与卖家之间协商空间较大,可正因如此,买主有时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市民罗某在购买小榄镇北区的一处房产时就被卖房者给“坑”了,在按照卖房者要求联名开户存进8万元后却遭遇对方“坐地起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了相关案情。

  买主多次要求签订合同被一推再推

  罗某于2011年9月4日向市民阿贞订购其丈夫阿志(化名)名下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的一处房地产,双方当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阿贞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房产给罗某。

  罗某遂交纳了2万元订金,双方同意对房产的具体交易事项如过户、交付时间及购房款支付时间等其他条款待日后协商一致后再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可谁知,此后罗某多次与阿贞协商房产买卖事宜未果,并于2012年8月16日再次与阿贞协商并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她却要求原告罗某与其在银行开联名存折并存进8万元作为购买诚意,才签订合同事宜。

  罗某依照其要求共同到小榄某银行开立了联名户,并存进了8万元,联名户分为主卡和副卡,罗某持主卡,阿贞持副卡,必须经双方同时签名才能取出存款8万元。

  没想到,拿到副卡后阿贞竟然改了口,要求抬高交易总价,以115万元才同意转让房产。这遭到了罗某的拒绝,他要求阿贞退回订金2万元并配合自己注销联名户取出8万元,但阿贞不予配合。

  法院认定双方未正式形成转让合同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罗某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阿贞立即退回订金2万元及利息,协助自己到工行某支行注销联名户,取出联名户内存款8万元,并由被告阿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罗某明确联名户内存款尚有利息321.37元。

  法院认为,由于罗某与阿贞签订的协议书只是表明房产转让的意向和总价,并没有任何关于转让房产的具体信息,不能确定双方达成转让意向的房产即本案房产,也没有任何关于转让房产的交付、过户、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具体约定,且此后双方亦未能就相关房产转让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故应认为双方并未形成正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关系。

  法院表示,被告阿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故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罗某与被告阿贞于2011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阿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罗某返还订金2万元及利息,协助原告罗某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某支行注销联名账户,并取出存款8万元及利息321.37元。(记者/王子威 通讯员/李世寅 张庆争)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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