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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女还房贷13年 房主暗中将房再卖出

2014年09月18日 16:1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2000年与房主签订购房协议后,刘玲省吃俭用还房贷13年,到2013年,房款将要还清时,刘玲突然发现房主王强已经把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崔飞,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刘玲气愤之下将王强、崔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宣判,判定王强和崔飞之间的合同无效。

  原告刘玲今年49岁,是一名侏儒症患者。第一被告王强一直联系不上,未出庭,第二被告崔飞由代理律师出庭。刘玲诉称,2000年11月10日,自己与王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强将房山区永兴达家园某房屋出售给刘玲,总价款112600元,刘玲每月为其还房屋贷款640.64元。在支付了部分首付款3万后,王强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刘玲使用至今。

  迄今,房屋居住者刘玲为房主王强偿还了2000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购买贷款。2013年6月,当房屋贷款即将还清时,刘玲打算找王强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想却找不到王强,刘玲经查询得知,房屋已被王强于2013年3月出售给崔飞,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我在这套房里住了13年,并且为王强偿还了13年的房贷。”原告刘玲称,被告崔飞在买房前没有看过争议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也没有来收房居住,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纯属恶意串通。

  “我们2012年与王强签订了60多万房屋买卖合同,每月要还贷款2600多元。”崔飞的代理律师称,崔飞和王强之间是合法合理的房屋买卖关系,“王强和我们说这房子的居住者是租户,是否看房是我们的自由选择。过户后,我们一直在要求收房,但我们找不到王强,我们和原告都是受害者。”

  经休庭合议,法官作出宣判,判定王强和崔飞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飞代理人表示不服判决,是否上诉要与崔飞商量再定。 (当事人为化名)(记者张宇)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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