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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5日 13:26 来源:东方网 参与互动(0)

  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 ■三部门新政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购房■缴存可合并,异地贷款破冰,方便流动人口

  制图/黄欣

  东方网10月15日消息:房价尚在高位,商业银行惜贷,在此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三部门还要求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截至2014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1.07亿人,缴存总额7.03万亿元,职工提取总额3.49万亿元。

  [政策解读]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可贷公积金

  根据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原则。

  另外,三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异地贷款“破冰”,在户籍地申请贷款

  根据新政策,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达千分之八。

  假设缴存职工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取消4项收费,意味着最高可节省8000元。

  刘洪玉说:“这些中间费用涉及不少中介机构和人员,现在一下子取消4项收费项目,可见政策力度很大。”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策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表示,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这一政策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贷款放宽,“钱荒”地区支持“组合贷”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为此,新政策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任兴洲说:“这项政策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等待时间。”

  另外,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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