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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有公租安置房面积缩水三成

2014年10月15日 15:1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陈春鸣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拆迁时明明承诺产权置换的公租安置房面积“只大不小”,让被拆迁人签了字,到摇号选房时被拆迁人却发现安置公房的面积竟严重缩水。

  10月14日,佛山市曾轰动一时的原“佛山名镇”工程再起纠纷,30余户当年首批签字的拆迁户忽然发现,原来承诺给他们的安置房(华新路6号公房安置房),面积竟严重缩水,有的甚至缩至原房屋面积的2/3。对此拆迁办解释称,该项举措“是根据广东省政策做出的调整”。

  动迁时承诺“只大不小”

  如今房小得“床摆不下”

  朱建华一家三口原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北胜街28号一套使用面积为91.54平方米的直管公房,2010年末,禅城大型三旧改造工程“佛山古镇”(后依次更名为“佛山名镇”、“莲花路—升平路”片区)正式启动。“当时拆迁办人员信誓旦旦保证,产权置换的房屋原来有多大,就给回多大,面积只会大,不会小”,朱建华告诉记者,看到政府要新建小区,又承诺等面积置换,2011年2月14日他们一家欣然签字,成为该项目首批签字的被拆迁户之一。

  三年过去,2014年9月“莲升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致电朱建华,要求他10月18日抽签选房,然而,此时的朱建华才被告知,选址在华新路的直管公房安置房,其建筑面积竟然只有30-60平方米。“经过我们测算,最小的户型使用面积仅仅约有37平方米”,朱建华表示,如果按使用面积计算,面积比当年政府的承诺缩水达1/3,气不过的朱建华当场拒绝接收选房《通知》,“如果当年知道会这样,我肯定不签字。”

  与朱建华命运相似的,还有原佛山名镇拆迁区30余位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据多位承租人反映,当年动迁时,动迁人员均承诺“安置房只大不小”。承租人文叔(化名)告诉记者:“我们一家原来住140平方米的直管公房,即使是政府说我住房超标,拆迁合同上也是写明面积有90平方米”,文叔表示,自己原本打算把安置房作为儿子的婚房,但9月中旬,文叔的妻子到拆迁办了解到,给他们的安置房竟然只有不到60平方米,“房间连张大床都不够放”,当天晚上,气不过的妻子忽然中风,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十多天才稍有起色。

  安置方案称“面积近似”

  为何少了几十平方米?

  朱建华告诉记者,自己拒绝领取选房《通知》后,10月10日,莲升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在佛山某报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朱建华等11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公告称:若2014年10月14日下班前仍未来签收选房《通知》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选房的权利,此后将由房管部门安排安置用房。

  “10月13日我从朋友处看到该通知,想着还是先领回(《通知》)再作打算,但10月14日上午,我来到工程指挥部门口,保安竟然拦住不让我进门”,朱建华气愤地说,自己即使拿出身份证和公告,保安依旧不放行,朱建华称无奈之下他只能报警,“这明显就是对我打击报复”。

  记者从朱建华提供的《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下简称《合同》)看到,该合同以条款的形式确定朱建华一家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直管公房实际租赁面积为91.54平方米,“新建安置房分配办法按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记者从“佛山名镇网”上看到,其2011年2月18日公布的《佛山名镇第一街区二期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中“安置房分配办法”一项规定:拆迁人提供新建的安置用房的,承租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 两个月内签订《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按“面积近似”原则,由承租人抽签选择安置用房。

  “我们是在2011年2月14日签约,符合方案里两个月内签约的条件,方案规定‘面积近似’,请问,91.54平方米与30-60平方米之间,是‘面积近似’吗?”朱建华问。

  相关部门回复

  若不能满足要求 可选择旧楼安置

  《安置方案》明明承诺以“面积近似”为原则,为何实际摇号时面积却急剧缩水?14日下午,“莲升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发出书面回复,称是佛山市“根据广东省政策”做出了相关“政策调整”。

  该回复称,《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明确要求“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房,只租不售”。因此,佛山市住建部门2012年出台了《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华新路6号的公租房在建设时其建筑面积均为(每套)50-60平方米。”

  同时,该回复承认佛山名镇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曾注明“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原承租人……按‘面积近似’的原则安置”,但回复又称“如其原直管公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原承租人认为华新路6号公房安置房源面积不能满足其要求,可选择待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对拆迁范围内的旧楼进行重新装修后进行安置,但旧楼是否安装电梯需根据楼房的实际情况而定。”(注:据记者采访,多位承租人均不同意上述的“旧房安置”计划)

  回复还称,升平片区直管公房原承租户(第一批)中共有567户通过资格确认,约170户家庭的原直管公房承租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对于这部分家庭,项目指挥部以保证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为前提进行安置。

  政协委员炮轰

  一个市级《办法》 怎能改合同效力

  对于“佛山名镇”公租安置房“面积缩水”争议,禅城区政协委员、律师徐玉发指出:“《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2012年10月才开始实施,但原佛山名镇住户是2011年2月签下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法律原则应该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我国《合同法》54条规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只有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3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但拆迁办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显然不在此列,“一个市级的《办法》,怎么可能变更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

  徐玉发强调,目前各级政府均强调“依法行政”,“政府出台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用一纸新规定剥夺市民的财产权。”他表示,“如果政府的规定确实会对居民承租权有影响,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强制剥夺居民的合法权利。”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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