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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房公积金出新政 大病等13种情况可提

2014年10月17日 14:0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央广网哈尔滨10月17日消息(记者乔仁慧)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了解到,为便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新政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提前在黑龙江省部分地市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公积金申请的门槛降低了,以前连续缴存12个月的公积金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只要连续缴存6个月就可以申请了。《通知》还降低了公积金提取的一些环节,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保险费、新房评估费、公证费、强制性机构担保费等费用,都被大幅缩减乃至直接砍掉,这将更便利公积金的使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这几种费用并不是同时并存,在实际执行中只须一种方式用来防范风险。目前,我省各地市办理大多选择的是担保方式,比例占到85%左右。

  对于《通知》中的新房评估费,在我省省直单位和哈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中,此项收费早已取消,目前哈尔滨市民提取公积金买新房已经不交评估费了。

  此外,新政指出13种情况可随时提取公积金。据介绍,不贷款买房,公积金也可一次性提取。按照黑龙江省相关规定,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同时,提取金额只能到百位提取,比如,公积金账户中有15769元,提取时只能提取15700元。按照规定,缴存者购买二手房同样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交易成功之后且购房者拿到房产证,就可以携带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手续。

  贷款买房的首套首付不低于20%,二套首付须60%利率上浮10%。在黑龙江省,很多公积金用户是通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目前我省规定,通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公积金。

  如果是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为4.5%;如果购买的是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60%,利率上浮10%为4.95%。

  此外,黑龙江省增加了对棚改职工的支持政策。按照规定,自住住房纳入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公积金,可提走使用。因不具有买房条件,黑龙江省也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租赁。但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要符合相应条件,首先,租赁的必须是本市住房,其次,房租支出应超出家庭收入25%,省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为让公积金使用更灵活,我省规定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疾病时可提取公积金应急。按照规定,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这些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此外,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还规定了7种提取情况为一次性提取自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7种提取公积金形式,在职工提取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消除,不再设立。

  一是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二是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2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是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是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七是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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