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未按时交付 装修公司赔了业主1.5万

2014年10月22日 14:2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房子交付之后,装修就成了生活里的头等大事。目前,不少的市民因为工作繁忙,无法随时关注自己房子的装修情况,都习惯把装修工程交给装修公司来完成。也因为如此,两者在装修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纠纷。如何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就来为大家谈谈装修中的那些事儿。

  未按时交付,装修公司赔1.5万

  2012年9月,王某和烟台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装修公司给王某装修房子,约定12月下旬就装修完毕交付。合同约定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重新返工的,或者是因为业主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业主来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返工的,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当年11月,王某就付了中期款2万元,可到了约定日期还是没有完工。2013年6月底,装修公司通知王某房子装修完了,可王某却对装修公司交付的房屋装修风格和材料很不满意。2013年7月,装修公司一位股东和王某签订装修违约补充协议书,承诺当年9月份完工,若违约就赔偿王某6万元违约金,装修公司重新施工,拆吊顶等费用13000多元都由装修公司垫付。

  期间,装修公司这位股东还给王某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写着公司欠王某15000元,装修完成就自动作为装修费。虽然装修公司称工程在2013年9月就完工了,但却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王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15000元的装修费,同时支付违约金6万元。而装修公司辩称工期拖延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并不违约,违约金要求过高,违反装修合同的约定。而公司员工的欠条和协议书公司都不认可。

  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没有按期完工,王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虽然补充协议书和欠条都没加盖公司的印章,但却是在以被告装修公司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为,理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装修公司赔偿王某15000元损失,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过了诉讼期,赔偿请求被驳回

  孙某雇李某给他做木工装潢,做了壁柜、橱柜、书柜、电脑桌、门框等,到2008年春天,这些柜子的边条逐渐开胶、脱漆,2008年7月李某又进行了维修,壁柜边条重新上了胶。后来柜门和柜体的大板又开胶了,2009年到2010年,孙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解决,对方都避而不见。

  2010年冬天,孙某拆掉壁柜时发现,有的地方黏合得结实有的地方没黏合上,认定不是胶的问题,是因李某工艺不恰当造成的。2011年5月孙某投诉到当地消协部门,因李某不同意调解,消协没有处理。2013年,孙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李某辩称,孙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是他造成的,就算是李某给孙某造成了损失,可这事已过去5年了,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该支持。而孙某说自己把家具拆了,对此损失应该由孙某负责,而不是他。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在2008年春天就发现家具开胶、脱落,到2013年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李某抗辩理由予以采信。孙某主张李某赔他1万元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时加工家具的材料和胶都是孙某提供的,李某只是提供了劳务,孙某不能证明这开胶问题和李某工艺有关系,孙某也没提交李某进行维修的证据,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到2013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编辑:马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