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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申贷需满足限购条件 珠三角8市早可互贷

2014年10月24日 11: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公积金缴存和申贷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异地互贷的内容备受关注。《通知》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据悉,佛山虽未执行《通知》内容,但珠三角8市之前早就可以互贷,不过需要先满足限购条件。

  珠三角8市早可互贷

  《通知》出台后,网友佩林问记者,她的公积金在上海,但想在佛山买房。针对外省地区的公积金能否在佛山申贷,记者未得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确切答复。但据了解,珠三角8市早就可以互贷。在2009年5月,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8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实现了珠三角8城市住房公积金的互贷。当然,公积金互贷的前提是满足限购要求。根据广州、佛山两地的限购政策,前者需要在本地连续缴纳3年社保才具备买房资格,佛山也需要缴纳1年社保才具备买房资格。若想要动用广州公积金,在佛山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买房,必须在佛山具备购房资格。同时,外地人来佛山购房,贷款额度只能根据佛山的要求。

  此外,《通知》规定,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记者曾艳珠)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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