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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补偿金最高可多拿旧房评估价15%

2014年10月29日 16:2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最高补偿标准将提高。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在补偿总额达到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外,原搬迁奖励还可额外获取,补偿金最高可多拿旧房评估价的15%。

  2011年9月6日,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有效期3年,今年到期。为此,广州市对《意见》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形成了《办法》。

  此次《办法》调整了补偿标准,规定征收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两部分相加,不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将原搬迁奖励单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去年,金陵台、妙高台历史建筑被破坏以及萝岗古墓被毁等事件备受关注,为了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办法》规定,尚未进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租户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租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新房交付前自行安排住所的,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办法》同时规定,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比现行1000元的标准提高了近一倍。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费,还包括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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