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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14年11月03日 14:25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我省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各地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

  我省提出,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加强老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改造力度。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通过扶贫、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民办养老机构

  享受居民用水用气价格

  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用水用气方面,对民办养老机构,一律按照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收取用水用气费用。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建设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适当降低办证门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和建设许可时,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政策范围内,降低办证门槛,简化办证手续,为民办养老机构办事尽可能多地提供方便。

  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我省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检查。省住建厅将于11月对各地养老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时予以完善。

  我省提出,要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记者 吴跃强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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