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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提请二审 住宅补偿按新建房算

2014年11月24日 14:5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与我省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省住建厅厅长宋军继表示,“对住宅的补偿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这要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这样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

  而对非住宅房屋,草案修改稿规定按不低于所处区位二手房的市价评估确定,这与国务院征收条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了一致。

  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征收补偿方案能否得到被征收人的支持和认同,这往往是拆迁中的矛盾焦点。根据草案修改稿的规定,被征收人的意见或可借助听证程序解决。草案修改稿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高扩)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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