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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两成车位须预留用于出租

2014年11月25日 13:40 来源:新快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开发商卖房前必须公示车位售价、业主每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小区20%的车位必须用来出租、开发商出租车位给小区外的个人和单位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近日,广州市重新对车位租售办法进行大幅修订并对社会征询意见。根据新的车位租售规定,开发商将不能以预售的形式出售车位,政府强制要求小区必须预留20%的车位进行出租,且车位数量超过房屋套数的部分也将用于出租,车位出租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快报记者 陈齐

  开发商不得预售车位车库

  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和《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预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建设单位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售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20%比例车位将被强制用作出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规定》,除了与以往一样强调要求“出租出售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外,还提出“应预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的20%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并且《规定》还要求: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超过部分应预留用作出租。

  而在出租上,《规定》也作了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套房对应只能买一个车位

  根据以往的规定,开发商在满足业主购买第一个车位的需求后,可以允许业主再购买第二个或以上的车位。但根据新的规定,未来一套房对应只能买一个车位,这或将有力抑制目前市中心车位价格高企的现象。

  根据《规定》表示,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已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整体转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整体买受方须遵守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的相关规定。

  在二手车位转让方面,《规定》要求:持有同一建筑区划内两个以上(含两个)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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