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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施行 落地仍需细则

2014年12月23日 17:07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解读

  信息平台2017年全面运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加快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任务,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22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国家层面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

  记者:公众最关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展如何?

  王广华: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家层面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记者:信息平台比原来规划的次序大大提前了?

  王广华:我们计划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记者: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后紧迫的工作有哪些?

  王广华: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提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我们将建立清单销号等激励机制促进地方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

  市县一级整合普遍没有启动

  记者:年初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这方面的情况如何?

  王广华:条例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

  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为此,我们将商请中央编办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并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

  记者:参与条例制定的学者认为,条例都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进展如何?

  王广华: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我们将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为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记者:如何指导地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工作融合?

  王广华:条例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保持工作稳定连续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业务流程、办件窗口等,实现业务工作高度融合和有机衔接,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连续、正常运转的关键。

  一是要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有计划地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二是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完成后,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三是要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系统和统一。

  同时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确保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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