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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婚房是“凶宅” 购房合同被判撤销

2014年12月31日 07: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杨琳)原来是要买房给儿子当婚房,却没料到所购房屋内发生过意外死亡事故。张某因此将房主崔某和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其他各项支出。昨天,北京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撤销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并支付原告其他支出费用共10万余元。

  原告张某称,为了给孩子买婚房,他委托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在查看涉案房屋和签约前,她明确告诉房屋经纪人和被告崔某,房屋不能是凶宅。

  在签约前,房屋中介当面询问崔某涉案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崔某明确回答“没有,不是凶宅,”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2014年1月,原告儿子蒋某与二被告和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总价款280万元。2月,张某依约支付了280万元的购房款,并支付了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10万余元,3月份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

  此后,张某装修房屋时,从邻居处得知房屋内发生过命案。

  张某迅速通过中介与被告崔某联系,崔某承认赵某的父亲在涉案房屋内非正常死亡。张某随后将房主崔某和赵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及契税、装修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原告在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被告。

  一审后,原告表示满意,称因为此事儿子结婚都没住上新房,房款返还后会为儿子再行购房。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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