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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宅楼新开餐馆 最高可以罚十万元

2015年01月05日 11:1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金陵晚报记者 黄昆

  昨天,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最新一版的修改稿。相比上一版草案稿,新修改稿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大幅修改,提高了多种违法情形的罚款限额,大大提高了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比如,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上限由此前的50万元升至100万元,超限量排污也与无证排污一视同仁。根据安排,该条例草案本月底将提交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企业无证和超限排污

  情节严重可关闭

  在上一版草案稿中,“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则是分开的,前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环保部门则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但没有罚款规定。

  新修改稿则对上述两种情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但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扬尘防治不过关

  罚款“涨”了4倍

  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罚款金额也提高了不少,上一版草案稿是“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新修改稿改成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上下限都一下子“涨”了4倍。该罚则适用以下情形: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施工和拆迁工地要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等。

  新修改稿对下列情形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楼新开餐馆

  最高可以罚十万

  记者还注意到,在上一版草案稿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这一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新修改稿也“补”上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场所也存在影响周边环境的异味,新修改稿也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这些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新修改稿还增加了以下条款

  1、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4、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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