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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危房在处理前不得出租

2015年01月05日 14:42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本市出台《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危险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

  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应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作出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危险房屋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24小时内通知并报告。 (记者雷风雨)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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