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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安居房别成了“福利包袱”

2015年01月07日 15:04 来源:深圳商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本报刊发《人才安居房设20年超长租约》报道:龙岗区正在进行的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配租配售,不对个人;以配租方式取得的安居住房,配租期限分5年、10年、15年和20年等四种方式;租赁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付房屋租金。一次性缴清20年的租金,都赶得上龙岗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了。记者调查发现,至少有上百市民因此放弃申请。

  2011年6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首次把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全市各类各层次人才。龙岗人才安居房的租金比市场低3成,是其吸引人之处,但高企的准入门槛,却把人拦在了门外,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政策目标不符。

  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用人单位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配租方案确定的住房数量,来确定本单位申请人员名单并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

  可见,龙岗做法的最大不同就是配租期限。暂行办法规定,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设定3年期限,目的在于防止公共资源的滥用。而龙岗区的最低配租期限,也远远突破了这个标准,可以想象,有人住够配租期限,就能拿到更多的租金补贴;如果企业以3年为限分给不同的雇员,就会变成握有大量人才安居房资源的“二房东”。假如企业并没有这么多符合条件的人才,它也会想方设法把房分出去。此外,暂行办法也并未要求一次性缴清租金。一次性房租缴清一是增加了申请人的资金成本,二是让人才流动多了一层障碍。

  龙岗区为什么要这么做?2013年11月的一篇媒体报道透露了端倪:在第一届龙岗区人才住房专题推介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龙岗区企业申请购租人才安居房的条件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不改变在龙岗的纳税义务;认定的人才数量达20人的企业才有申请资格,并不设个人申请,目的是希望保障房能发挥吸引优质企业的作用。

  龙岗人才安居房之所以出现种种制度变通,原因是既想留住人才,更想留住企业,用于留住人才的安居房,更像是用来留住企业的砝码。龙岗区有关部门的苦心可以理解,不过,过于苛刻的条件会让人才安居房的政策构想落空。用超长的配租期限来锁定企业,很可能变成沉重的福利包袱。更重要的是,吸引企业和人才应该善用公共资源,因为政府运营成本的高低、办事效率和服务精神,比人才安居房更能吸引企业和人才留下来。 本报评论员 胡蓉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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