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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妹妹身份擅将公寓过户 法院:没授权合同无效

2015年01月08日 16:4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1997年,马银到日本打工,至2013年为止都没有回过国。期间,姐姐马金假冒妹妹马银办理身份证后,擅自将妹妹名下的房子卖给自己和自己的儿子小铜。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公寓产权的原来状态。
2005年,马金冒充妹妹的身份向公安局申领了一张马银的二代公民身份证。3年后,利用这张身份证,马金以马银的名义购买了柳州路上的一套公寓。2010年12月6日,马金拿着马银的身份证,以马银为卖房一方,将这套公寓卖给自己和小铜。
2013年,马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以身份及签字系假冒为由,要求判令前述合同无效,将公寓所有权人恢复为马银。原审法院认为,马金、小铜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马金冒充马银身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系无权处分。
“房子登记在她名下,但实际上是我的!”马金认为,公寓的购房款是自己一人出资,以马银的名义购房只是为了避免与前夫的财产纠纷,“马银1997年至2013年一直在日本,期间从未到上海,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在上海购房”。于是,马金、小铜提出上诉。
合议庭审理认为:一方面,马金假冒马银的名义签订合同,同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事先取得了马银的授权或者事后马银曾予追认。因此,原审认定系争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另一方面,就马金为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的主张而言,一则马金对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未进行充分举证,二则即便双方存在上述关系,也不表示马金可以擅自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换言之,双方是否存在特定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马金可充分举证另行主张。 (人物系化名)(记者 陈琼珂)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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