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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警示买房借公证规避限购

2015年01月09日 09:56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近日,短时间内北京频发因采取全款公证买卖房屋规避限购政策的手段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处理应当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入手,对教唆、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经纪予以严肃处理,故向市住建委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据悉,市住建委立即约谈了协助办理委托公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司法建议回函中明确表示对现已出现的协助办理委托公证的房屋经纪机构将要求其不得推荐办理“全款公证”业务,并向当事人明示法律风险。

  “公证买房,现已成为不少暂无资格但想提前购置房产的买房者会考虑、选择的一种买房途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坦言。海淀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近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发现,部分在北京地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在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选择采取以全款支付给对方,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来进行房屋买卖。买房人通过委托公证以取得管理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的权限,以保证资金按约定支付后,其能支配房屋并且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

  朱立新解释称,比如暂时没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可以和卖房人之间草拟民间借贷合同,将房款“借”给房主,让房主将房子抵押过来,暂时拥有对房屋的管理权,等到了其拥有购房资格时即可将房屋过户,并请公证单位对合同予以公证,这样房主作为债务人就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这样的做法虽然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但却是为了规避本市的限购政策等行政法规而采取的,在买房人拥有管理权但未过户期间,房屋产权还是归房主所有的,这就造成了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时间差’。”朱立新表示。

  而海淀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从实践中发现,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完毕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标准,故以全款公证的方式买卖房屋极易引发纠纷:如卖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引起纠纷;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设置过户障碍,导致违约之诉;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以委托卖房为由要求补足房屋出售的差价等案件,短时间内频繁发生。

  朱立新也表示,虽然此方法能让购房者尽快以市场价格购房,避免了未来房价上涨后多付出的成本,也能提前享受房屋的管理权,但在“时间差”内不确定因素过多,所担风险较大,不建议买房人走这种“捷径”,相关部门也应以行政手段避免市场上出现此类行为。(记者 蒋梦惟)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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