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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河南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2)

2015年01月13日 09:50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参与互动()

  而事情真正出现转机和变化,是在2013年11月中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豫政办〔2013〕97号)发布之后。

  在《通知》发布之后,周口市、许昌市、漯河市、信阳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上半年就先后废止了其发布的相关由供电企业电力“电力配套费”的文件。

  其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4年7月上旬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豫人常法【2014】12号,下称《审查意见》),大大促进了河南省域内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的全面解决。

  2013年下半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接到济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根据我国《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推动和促进针对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问题方面,在整个过程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始终积极热情,而且最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处理反映“电力配套费”这一问题时,为慎重起见,在2014年6月中旬派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与经济室共同召开研讨会,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针对新建住宅项目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涉嫌违规,同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即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修改或者撤销相关内容。

  随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4年7月初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审查意见》。

  此后,开封市、南阳市、安阳市、商丘市、新乡市、濮阳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和驻马店市等12个地市先后废止了当地人民政府印发的针对新建住宅项目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至此,河南省辖市出台过相关支持收取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17个地市,仅剩下郑州还没有明确废止相关文件。而据知情人士透露,郑州市也给出了废止相关文件执行的“时间表”——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废除相关文件。

  配套费继续变相收取

  随着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废止支持供电企业针对新建住宅项目收取“电力配套费”的相关文件,到这里,看似困扰河南省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电力配套费”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简单。有知情人反映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支持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11】35号文件,并没有相应动作。2014年12月底记者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对此进行了解。记者先是到了政府办,政府办工作人员让记者去宣传部,说“宣传部负责媒体接待”。宣传部新闻处杜处长在明确了记者要了解的问题后说,向领导汇报后,看哪个领导负责相关工作后,再和记者联系。截止到发稿,记者没有得到相关回应。

  据知情人反映称,洛阳市、开封市虽然已经废止了政府支持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相关文件,但是“电力配套费”却仍在变相收取。其做法是,在当事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通电报备时,供电企业相关部门在收取了对方的申请材料后,不给对方有关回执,不登录内部系统,也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与对方办理供电。而在申请项目供电企业再去供电企业相关部门咨询时,供电企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以没有申请记录来回复对方。

  李律师向记者说:“去洛阳市供电企业查询,辖区内数个月内居然没有任何房产新项目申请供电,这是不正常的。电力部门就是在采取拖着不供电的方法,逼着相关企业继续缴纳‘电力配套费’。”

  记者先后到了郑州市供电公司、开封市供电公司、洛阳市供电公司对目前“电力配套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

  郑州市供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收取电力配套费,是按郑州市政府的文件”,并让记者去郑州市人民政府了解相关情况。

  开封市供电公司没有否定收取“电力配套费”,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收取的费用用于住宅项目未来的维护管理。

  而记者采访当天,上下午两次来到洛阳市供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最后回复说,主管相关工作的科室领导不在。

  目前看来,“电力配套费”至今仍然是套在河南省内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头上的“紧箍咒”,只不过是由原来的“处在明处”,现在变得较为“隐蔽”而已。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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