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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管擅自提价 法院判决无效

2015年01月13日 10:28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

  去年3月,本报报道了海珠区水蓝郡花园的业主对物管提升物管费的行为存在争议(2014年3月20日A28版“涨物管费未谈拢 就按新价位扣费”),认为涨价的投票过程不公平不合法。历经10个月的上诉,业主们上周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并提升管理费的行为无效。

  业主签名的真实性存争议

  据悉,2013年5月,海珠区水蓝郡花园的业主们收到小区物管派发的《提升管理费意见征询表》,就物管费将从1.95元/平方米·月上涨至2.95元/平方米·月征询意见,但业主只能在“按原收费标准降低服务水平”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平方米·月”二选一,让居民深感不满。

  谁知到了2014年2月,物管就发出的一份公示,称获得了54.73%的业主同意提升物管费。随后,几名业主在收集意见时,却发现有54%的业主并不同意加收管理费。

  后业主发现物管提供的征询表中有39票的签名非业主名字,还将一些业主实际不同意涨价的意见视为同意,更有54名业主名字被冒签。针对此,水蓝郡花园一期、二期约300名业主推选出6名代表,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对于业主提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物管处解释部分业主的签名是职员通过电话征询意见后,经由业主口头授权签名。还有数十位业主从去年2月已按照新标准缴纳物业费,也应视同为同意涨价。

  法院:无法证明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昨日下午,记者接到业主电话,表示他们民事诉讼已经取得一审判决,从业主代表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于物管处冒签业主签名,将业主实际不同意涨价视为同意等问题票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认为水蓝郡花园的物管对调整物管费之事未达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使存在有业主事后按照新标准缴纳物管费,也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所指的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的事实,因此确认物业公司于2014年2月提升物业管理费行为无效。(记者 郭仲然)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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