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仍交易 中介被判退房款及利息(2)
案例2
不顾法院查封出售房屋
2006年,杨某因欠债不还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但杨某不顾法院查封的事实,仍悍然于同年10月25日与闫某(买方)以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将杨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愉景雅苑的一套物业出售给闫某,成交价为150万元。
闫某付款后于同年12月12日收取房屋使用。因法院查封房屋不能交易,闫某于200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中介公司返还房款150万元及支付房款利息等。
结果:
卖家和中介被判退款及利息
该案一审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约》无效,杨某和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共同向闫某返还房款150万元,及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0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付利息。
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于2010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卖家杨某诉至法院,表示上述判决生效后闫某仍一直占用其房产,后来又以6000元/月的价格将房产出租,将出租收入归为己有,故起诉请求被告按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从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共56个月)居住和出租原告房产的租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诉请主张的租金实质为房屋使用费,但闫某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指出,房屋使用费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提起诉讼,2012年8月22日之前的房屋使用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判决支持2012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因杨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闫某是以6000元/月出租,故只判决按评估的租金标准来支付房屋使用费。(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蔡华强 杨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