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双面李宝俊":边"挖坑"边附议"违建"提案(2)
在该文书第6起指控中称,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董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国汽配城有限公司在购买徐州市交通局汽配城、办理贷款、减免土地使用租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6月,该公司董事长李宝俊为感谢董锋的帮助,以与被告人陈文(据传为董锋情妇)合作开办的“徐州商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人董锋、陈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贿赂其干股人民币30万元。
记者随后前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并了解到,法院认为,投资入股型受贿必须有真实的资金依托,李宝俊为公司注册登记出资六天后即将资金抽走,实际注册在陈坤(董锋案另一涉案人)名下的股份并无资本依托,被告人董锋、陈文不具备实际占有该笔资金的可能性。李宝俊和陈文合作开办公司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且陈文对该公司的筹备等事宜也付出了一定的资金,双方并非出于行为受贿的目的。董锋、陈文并未参与公司分红。经审理,法院在刑事判决书称,“不应认定被告人董锋、陈文构成受贿罪。”
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当时董锋案的公诉人之一郭兵坦言,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众比较容易混淆。从法理上讲,构成受贿才有行贿。因为受贿罪不成立,所以李宝俊的行贿罪自然也不成立。
目前仍“九案缠身”,涉经济纠纷被限制高消费
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焦点,是李宝俊有多个官司缠身,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记者从徐州中院了解到,目前该院中涉及李宝俊的申请执行案件有9件,申请执行人9个,执行标的约18.61万元,其中含本金,约定利息和仲裁费。
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徐州中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宝俊。徐州中院的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李宝俊占51%。2012年11月,该公司和商户签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期2年。商户缴纳房租3个月后,2013年2月,该公司突然停电关门,商铺无法开业经营。该公司回应关门原因称“商户交的租金被人卷走”。
记者获悉,徐州市仲裁委随后对上述案件进行仲裁,支持申请人的要求。徐州市中院于2013年12月3日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2月,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该公司财产。
知情人士还透露,由于徐州中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在2013、2014年连续两年没有年检,当时也找不到其法人代表李宝俊,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2014年11月11日,徐州中院决定将该公司和李宝俊列入第十批“限制高消费令”。
对于“李宝俊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的问题,武宝福表示,李宝俊被选为市人大代表时间为2012年,而其在2014年11月才被限制高消费。虽然从法理上说,被限制高消费不影响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此种失信于社会的行为必然会给他个人、企业及人大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