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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成果可以广泛运用

2015年02月27日 10: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毫无疑问,《暂行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

  □桑胜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专家称,将来楼市有望全面摸清家底。国土资源部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同时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2月25日新华网)。

  曾几何时,我国不动产登记弊端不少,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多头登记让人为之犯晕。而由此导致的不动产权利归属不明确,不仅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更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交易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利用杂乱的信息登记漏洞私设程序创收牟利,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不过,这些将随着《暂行条例》的实施成为历史。

  毫无疑问,《暂行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笔者以为,《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固然可喜,但如何用好不动产登记的成果,实现其效益最大化,更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一定程度上讲,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应用程度关系着《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的走向。一方面,如果成果应用广泛,作用急速显现的话,势必会激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暂行条例》实施的积极性,会更有利于《暂行条例》的尽快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即便其成果应用出现挫折和困难的情况,也将给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坐标,有利于针对症结,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弥补缺陷和不足。由此可见,不论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应用成功与否,只要敢于积极应用,对不动产登记制体系建设来说,就是一件有建设意义的好事。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内容应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我们看到,在《暂行条例》中,无论是涉及的登记领域、范围,还是登记的形式、数据资料的查阅方式等都为其他一些工作提供了便利。也就是说,在不动产登记成果的运用上存在着广阔的空间。比如,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廓清官员的财产,有效进行反腐;利用不动产登记进行征税,提空房地产市场;利用不动产登记,进行社会征信系统的链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约束等。

  要应用好不动产登记成果,发挥好其功能,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查询流程,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度,学会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主动适应不动产登记新常态。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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