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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问题多无法收楼 业主直叫苦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3月13日 09:4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案例1

  新房问题多无法收楼,业主直叫苦

  经过10多年的在外打拼,兰先生一家终于决定在从化定居,他在2013年4月购置了位于从化市某小区的一套3居室单位。然而,本该2013年10月底收楼的单位,却因为漏水等问题,至今无法入住。此后,兰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也终于派人前来修缮,但漏水问题却始终没能彻底解决。由于至今未能收楼入住,兰先生一家被迫在新居附近租了套房子住,让他郁闷不已。

  “我们原本是高高兴兴去收楼的,但我们验房时就发现了许多问题。”兰先生表示,漏水是新房的最大问题,但新房的其他问题同样令他困扰。“空调外机放置处宽度不够,导致空调外机无法正常安装;厕所没有安装排风机;阴阳角不垂直……连建筑材料都不合格。”兰先生拿出此前拍摄的照片,“这是我自己之前挖开墙面发现的,材料中掺入了不少木屑,翻开天花顶竟然还有空的塑料瓶。”由于房屋的种种质量问题,早已签定购房合同,支付首期款项,并已开始按揭供楼的兰先生,始终无法正常入住。事实上,为了这套新房,兰先生特地从广州市区来到从化鳌头镇,租下了一间30平方米的房子,并准备好了一切装修材料,只等着收房装修了。“现在,我已经供了一年多的楼,每月交管理费,但一家5口人却要挤在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里。自己十多年省吃俭用,想买一套房,得来的却是如此艰难。”兰先生的语气无比郁闷。

  2014年5月,兰先生联系到了楼盘开发商,经沟通对方答应兰先生半个月内将提出的问题整改好。但当兰先生6月再次前去验收时,却发现工程部的人仅仅是在门窗漏水处外墙刷了一层防水涂料。在兰先生看来,墙体漏水的根源在于墙体在砌体施工中未严格按施工规范操作,砌筑砂浆不饱满,产生了密缝、透缝,而在外墙涂防水材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漏水问题”。无奈之下,兰先生再次找到开发商,并递交了一份收楼遗留问题材料,开发商答应马上按照整改内容安排整改。然而直至7月,当兰先生已经着手进行房子装修设计及谈装修合同的时候,却发现房子的整改依然没有达到自己的标准,他拒绝收楼,后续装修工作也因此无法开展。由于至今已经延迟一年多未能收楼,兰先生要求对方应该赔付收楼延误的滞纳金,但开发商认为不合理予以拒绝。双方的沟通陷入了僵局。

  开发商拖延整改导致损失,

  业主可要求赔偿

  ◎专家说法

  法律专家提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屋顶、墙壁漏水、渗水,室内地坪空鼓、开裂等的一般质量问题,业主在验房后可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改维修后再进行收楼手续。如业主已经收楼,在保修的期限内,也可要求开发商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业主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才可以收取管理费。因此,如业主未收楼,开发商在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如业主已经签字收楼后,物业费就应当由业主承担,但是如果开发商拒绝整改或者拖延维修整改导致业主损失的,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赔偿。

  南方日报记者 李广军

  ◇案例2

  买铺逾期22个月未交付

  买商铺应当2012年8月底交付,时至2014年7月,逾期22个月商铺未能实际交到业主手中;宣传的空中连廊不见踪影,看中此间商机的业主一片茫然。业主吕女士反映,其所购买的“正佳东方国际广场”商铺问题多多,经过2014年7月1日的买卖双方见面会调解仍未能达成协商共识,“拖了这么久,必须要讨个说法”。

  吕女士反映,她在2011年9月购买的“正佳东方国际广场”商铺应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使用,如今,商铺实际上并未交到她的手中。从买卖合同可以看到,“正佳东方国际广场”位于环市东路以南、淘金路以东地段,规划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9年12月9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甲方“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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