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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继承的房产要卖掉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015年03月16日 10:52 来源:胶东在线  参与互动()

  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649995的网友留言:在我名下有房产(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2002年购买的房改房,丈夫去世后我继承的,)共55平米,2013年办理了继承过户手续,现在想把房卖了,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烟台市地税局回复: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继承的房产以其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来确定,所以该房产以当时房改时取得的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您名下再无其他住房,那么现在将住房出售,则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政策。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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