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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历史建筑被出让 政府须给开发商补偿

2015年03月17日 10:0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刘秋宜

  据媒体报道,近日清远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的通知,指出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加快建立历史建筑名录。这虽然只是个地方政府文件,但是对于当地保护历史建筑“三步走”有着提纲契领的作用。

  笔者留意到,《方案》鼓励各地选择试点,出台有关历史建筑保育和活化利用办法,实行功能置换、兼容使用、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移、减免费用等鼓励性措施。应当说,不管是对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而言,文件都赋予了一定先试先行的权利。政府也需要遵守契约精神,对于被出让且关涉历史建筑保护的地块,进行评估。出让后,如果发现历史建筑确实很有保护的价值,那么政府需要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补偿,而不是把保护成本不假思索地压到开发商身上。

  从开发商自身属性来讲,既然已经将地皮竞买到手,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利对地皮上的一切事物拥有处理权。而历史建筑保护,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仍是一片空白。我国文物保护法对于不同产权属性的历史建筑没有做出严格区分,加之文物保护资金匮乏,再加上不合理的利用,导致真正有价值的文物得不到保护。我们急需改变的,除了是对文物保护的忽视,更要改变目前临急抱佛脚的保护方式。

  对于历史建筑,地方政府不能打着保护文物的幌子,把地皮纳为己用,而应该遵守契约精神,该置换的置换,该补偿的补偿。因此,只有把涉及历史建筑的地皮问题妥善处理,开发商强拆老建筑的逐利行为才能进一步遏制住。

  去年一则消息,清远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建筑灾害风险排查,这表明,清远历史建筑很多都处于石灰岩山区地带,换句话说,就是所在地区并非市区,而是经济欠发达的郊区乃至山区。毋庸赘言,现有的法律没能充分调动公众和开发商保护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在保护历史建筑时,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发展或保护,否则都容易走向极端。文物保护不能以牺牲当地发展为代价,因此,政府在号召保护地方历史建筑的同时,也应当致力于改善当地人的生活条件,民生问题与保护文物同样重要。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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