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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用资源眼光让建筑垃圾“重生”

2015年03月24日 14:45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

  ■九三学社福州市委员会

  我市三环路、乌龙江边以及城乡接合部的道路两边、河边空地,偷倒渣土、建筑垃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当前,福州正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应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为城市建筑垃圾找到一条新出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出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法规

  应当尽快建立建筑垃圾环境许可制度、处理申报批准制度、产出限量制度、循环利用达标制度、监督管理执法制度等,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再生利用、禁止填埋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等相关内容。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配套规定,如建筑垃圾减量化规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规定、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强制回收可再生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运输工具产生污染管理规定等。

  强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申报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办理用地、规划或开工等行政许可时,应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建筑垃圾的处置作为必须申报内容,包括弃置场的地点、容量、期限、运输路线、运输单位等信息。

  创建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将建筑施工、废弃物的清运和循环处理等纳入平台,为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回收利用提供服务。

  建立建筑垃圾产量定额定量指标。在科学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基础上,制定建筑垃圾排放标准,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过程中控制好建筑垃圾产量,并把它作为项目报批、招投标和竣工验收考核指标。对建筑垃圾处置不达标的,不进行审批和验收。

  打通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环节

  鼓励建筑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和利用。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垃圾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对能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就地消化,对不可利用的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可以通过对不同的建筑垃圾收取不同处置费、未分类建筑垃圾的回收费用远高于已分类建筑垃圾的回收费用等经济杠杆,促使建筑单位从源头就重视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自觉减少排放。

  对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处理内容的,不予招标备案或核发施工许可;对不按规定利用和处理建筑垃圾的,不予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对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填埋不按规定处理的企业予以重罚。

  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奖惩机制,对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垃圾预留金返还、征缴建筑垃圾预处理费、对建筑垃圾回收到资源化利用企业的降低处置费等方法,引导建筑垃圾流向资源化利用企业,杜绝建筑垃圾乱倒、偷倒现象。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开发商或建筑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接。对传统工程造价结构进行调整,加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费和必须使用一定比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项目。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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