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工业地产发展新规:建筑9层内限高50米
2015年04月03日 13:44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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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
50亩项目用地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用地:除原出让合同有明确行业要求的外,已出让的不小于50亩的项目用地(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但须在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确);拟公开出让的不小于50亩的工业用地;达到一定规模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用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报建条件
建筑9层以内限高50米
商品厂房项目必须符合项目容积率控制区间为2.0-3.5,厂房建筑层数控制在9层以内,限高50米,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限高100米。
禁止商品厂房变相成为商业、住宅用房。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商品厂房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配套用房不得出售。
出售限制
出售面积不超80%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80%,市国土资源局对租赁单元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商业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单元划分为依据。对于产业型商业厂房,最小单元为单栋厂房的整层,在方案审查时必须明确。
图表:吴颖岚
工业地产发展新规
【编辑:陆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