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2015年04月14日 14:53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

  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应当怎么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受到严格限制,违反规定私自流转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而且,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申请转移登记除了双方同意外,受让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本案例中,王先生作为城市居民,是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自然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将来老张反悔了,王先生和其签订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不过,坐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作为遗产继承时,无论继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应在可继承的遗产之列,因此遗产继承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

  (栏目主持:张建)

  主办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日报

  承办单位: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

  网址:www.dlfd.gov.cn

【编辑:陆肖肖】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