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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老经适房可上市交易 购房合同需在2008年4月11日前

2015年07月21日 14:2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赵莹莹)一套天通西苑三区的老经适房,从今起可以直接进入二手房市场。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适房,满5年后可直接上市交易,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出售意见书。

  经适房上市执行双轨制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多年来一直有新老之分,划分的时间节点就是2008年4月11日。在此时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称为老经适房,之后的则为新经适房。

  按照规定,当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经适房可上市交易,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经适房。

  具体到上市的政策,执行双轨制,也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老经适房只能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完成“经转商”,并按照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经适房可以在不变更产权人的前提下“同名”转商,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已购经适房的上市交易,都要先由区县住保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经住保部门确认放弃回购后,该经适房才能上市交易。

  老经适房政府放弃回购

  此次,市住建委明确,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也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若满5年后上市交易,仍需要先由区县住保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限价房上市需满五年

  据记者了解,已购限价房上市交易,同样遵守“满5年”的原则。购房家庭出售房屋时,需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自今年年初起,以旗胜家园为代表的本市首批限价房,已符合“满5”规定。 J201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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