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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按防尘要求施工 建设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

2015年09月23日 10:35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赵辉 实习生沈伍体)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动员大会,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不得进行拆除爆破等作业

  条例明确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及市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土石方作业。煤炭、矿石、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道路路面严重破损

  应限制载重车辆通行

  条例规定,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除市政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护和保洁,减少扬尘污染。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露天煤场,已设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场所应当限期迁入全密闭煤炭交易场所。用煤企业自用煤炭逐步实行全密闭储存。对停用的采矿、采沙、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监督部门应建立

  扬尘污染举报制度

  市政府应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未按条例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条例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对承运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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