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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每间最多住8人

2018年05月23日 20: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为多渠道解决城市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以租代售”,每间最多住8人,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

5月7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4月份中国快递物流指数为102.5%,比上月回落2个百分点。分析称,商务快件指数和跨境快件指数均高于100%,农村快件指数略低于100%,经济延续了3月份以来稳中向好的基本态势。图为5月2日,山西太原物流工作人员分拣快递包裹。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云 摄
资料图:物流快递工作人员是职工集体宿舍的重要需求者。 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

  《意见》提出,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进行改建。

  《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意见》还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意见》表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认为,《意见》完善了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体系,实现供需匹配,有利于稳定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意见》鼓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参与集体宿舍的改建和后期运营管理,有利于推动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完)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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