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有法可依 网上攻击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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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言论有法可依 网上攻击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06月06日 09:05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网上攻击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新疆首例网络人身攻击案的反思

  新疆首例利用互联网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案件近日有了结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如何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和言论,让网络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是当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旅行社线路竞争遭遇“网络门”

  “从今年2月底开始,就不断有人在旅游从业者工作专用的QQ群中发帖,说我卑鄙无耻,是旅游败类。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在旅游专业人士聚集的工作环境中饱受谩骂和人身攻击,令新疆观光旅行社负责人杨志明痛苦不堪。

   记者了解到,令杨志明气愤和难堪的事,还要追溯到今年2月底出现在网上的帖子。2月27日下午,新疆观光旅行社经理杨志明接到员工反映,在多个旅游工作QQ群中发现了一则帖子,内容是以观光旅行社模仿旅游线路、打价格战为由,对该社及杨志明本人进行言辞过激的攻击。

  这些帖子的出现,在新疆旅游界引起一片哗然。记者找到了当时QQ群里发布的帖子,帖子上写道:“各位旅游同行,我说的旅游败类就是观光(旅行社),观光一直在模仿别的旅行社线路,但是观光这种做法不是竞争,是卑鄙,是无赖……”随后,发帖内容再次升级。一篇以“通知”的形式出现在QQ群中的帖子甚至称:“杨志明要花200万元请黑社会,封我们的嘴。”记者看到,“无赖、卑鄙、流氓行为、过街老鼠”等字眼充斥在帖子中。

   看到这些帖子后,杨志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说:“有人这样发帖攻击我,对我个人和我所在的旅行社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杨志明立即请来公证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网上发帖骂人者系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省心之旅负责人沈鑫(本名邓秀丽)。沈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帖子是我发的。我们设计的线路多次被观光模仿、抄袭,报价还比我们低,让我无法忍受,所以在QQ群上发布帖子。”

  5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向邓秀丽出具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认定,邓秀丽自己并指使其员工于2009年2月27日开始通过互联网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旅游线路并无专利可言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新疆各家旅行社提供的多种旅游线路产品,无论是出疆线路还是疆内旅游线路基本上大同小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从业人士告诉记者,旅游线路同质化现象不但在新疆,就是在全国也普遍存在。旅行社开发或者创新线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成本很难短期收回,因此形成了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上旅游线路特色不多,只是旅行社报价高低不同的怪现象。

   新疆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曹志新说,旅游线路是景区景点、城市、购物点等相关元素由旅行社串联起来之后的产物,并没有旅游线路的产权这一说。所以抄袭一事我们不予以认定,如果一方坚持认为对方有抄袭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曹志新还认为,针对目前的旅游市场而言,旅游线路并没有专利可言,旅游部门也没有规定,A旅行社做的线路,B旅行社就不能做。旅游线路大同小异,是目前新疆乃至国内旅游竞争方面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当前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旅游主管部门也正在逐步规范,引导旅游市场向良性发展。“但旅行社同行之间竞争,如果通过网络发布进行人身攻击的信息,那就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了,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不单单是简单的市场价格竞争了。”曹志新说。

  一位匿名网友在网上留言说,要做好旅游,首先要苦练内功,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为游客提供价廉物美的旅游精品。如果将精力放在诋毁同行上,只怕适得其反,也暴露了自己龌龊的心理。

  网络言论有法可依

  拿到公安机关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杨志明对记者说:“互联网是用来交流沟通的良好平台,但不是用来侮辱、诋毁,人身攻击的工具。这份决定书,让我看到在我国网络言论也是有法可依的。”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春亮认为,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还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疆互联网中心主任朱建华认为,规范网络营运和网民言论十分必要。他说,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它给人们带来了更广泛的信息交流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思想获取知识信息,得到娱乐或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虚拟的网上世界并不虚幻,胡作非为、任意侮辱或攻击他人,轻则伤感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如何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和言论,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断完善民法的相关规定,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当前我国网络飞速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新华社记者李晓玲)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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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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