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谷歌就数字图书扫描道歉并不彻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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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称谷歌就数字图书扫描道歉并不彻底
2010年01月18日 14:18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谷歌就其“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首次公开道歉,然而该行为不但未能平息事态,反而使“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更受关注,使谷歌再次成为事件的焦点,并引致不满。

  事件的焦点

  1月9日,谷歌对在其“谷歌数字图书馆”中复制上载中国作家图书事件首次道歉,“由于最初的认识不同和对中美两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同了解,我们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作家的不满。经过最近几个月的谈判和沟通,我们的确认为我们与中国作家的沟通做得不够好。谷歌愿意为此行为向中国作家表示道歉”。可见,谷歌并未就其复制上载中国作家图书涉嫌侵犯著作权予以道歉。就此,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表示,“中国作协从一开始就希望谷歌的道歉是真诚的、诚恳的,也是有勇气的,而不是扭扭捏捏、遮遮掩掩的;希望谷歌的承诺是认真的,是可以执行的,而不是暧昧模糊、敷衍了事的”。阎连科、张抗抗、陆天明等多位中国作家表达了对谷歌道歉态度的欢迎,但同时还对谷歌此次的声明表达了一些质疑,对声明中“含糊其辞”表示了不满。

  道歉的内涵

  在汉语中,“道”的意思是“说出”,“歉”的意思是“惭愧、对不住人的心情”。“道歉”在词典中的解释是为不适当或有危害的言行承认不是或者承认对人委屈或无礼,并表示遗憾;另一种解释是,通常表示坦率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者为把大事化小而减轻罪行所做的辩护。可见,道歉主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否定和给他人所造成伤害的真诚歉意。

  道歉本属道德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十项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予以规定,使其浸透着法律的力量,且有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意味着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被法院予以裁判支持后被告不道歉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适用。

  因此,道歉在法律上的适用和道德上的适用完全不同,道德上的道歉无适用条件的限制,不需要“责令”或强制,既可道歉,也可不道歉;予以道歉的,既可公开,也可不必公开;法律上的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强制性,不再表现为一句简单的“对不起,请原谅”。

  谷歌的宿命

  目前,谷歌的“道歉”属于道德层面上道歉。笔者注意到,中国作协、作家对于谷歌的这种道歉持欢迎态度,但是不得不说,由于谷歌的道歉并非针对其复制上载中国作家图书涉嫌侵犯著作权而为之,表明谷歌的道歉并不彻底,就此所招致的不满表明其危机公关也不到位,且给协商解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一旦协商不成必将面临诉讼,而中国的著作权人一旦起诉必将诉请法院判令谷歌赔礼道歉。实际上,中国作家棉棉此前就谷歌复制上载自己的作品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便包括请求法院责令谷歌公开赔礼道歉。

  笔者认为,一旦被谷歌侵权的中国著作权人向中国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法院必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请求判令谷歌赔礼道歉,因为赔礼道歉作为非财产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侵犯著作权而言,主要适用于侵犯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被谷歌侵权的中国著作权人均为自然人,且谷歌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扫描成了多个片段,如作家棉棉的作品《盐酸情人》即被扫描了多达30个片段,该行为侵犯了棉棉等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正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之一。

  一旦法院判令谷歌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则谷歌必须道歉。具体适用时,谷歌既可以当面赔礼道歉,也可以在一定的场合公开赔礼道歉,还可以在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文函等。但是,一旦谷歌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法院将根据著作权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并结合谷歌侵权的范围选择发行网络能够覆盖谷歌侵权范围的报刊杂志刊登谷歌的致歉文件,由此支出的刊登费用将由谷歌承担。实际上,“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终审判决后,郭敬明曾于2006年6月5日在个人博客中表明:“会执行法院的赔偿判决和停止销售,但‘不会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法院即是考虑到侵权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为全国发行的情况,最终将道歉信刊登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费用由郭敬明和出版社承担。

  笔者认为,“由于最初的认识不同和对中美两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同了解”导致谷歌误入歧途,那么在道歉上谷歌应该尽快清醒,毕竟注定了要赔礼道歉,何必还“扭扭捏捏、遮遮掩掩、含糊其辞”,要知道这不仅徒劳,且必将自取其辱;同时,学会道歉,学会担当,应是标榜有责任感的中外企业公民的最基本准则,而无论其是坚守还是退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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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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