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法院判决本市首例利用手机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案件,盛某等七人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从2009年12月起,中央外宣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而早在2006年10月,盛某就设立了一家网络公司,在上海、安徽马鞍山等地架设网站服务器,雇佣杨某等6人开设了6个手机色情网站,通过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客户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来收取广告费,非法所得由盛某与杨某等6人七三分成。
法院认为,盛某作为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佣他人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盛某在负责网络公司的过程中,把非法所得与其他6人以七比三的比例分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余人为从犯。经查明,网站上共有淫秽色情图片20万余张,淫秽色情小说6000多部。其中6人的情节达到特别严重。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盛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人判处6年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另据了解,盛某等7人都是80后,最小的刘某才21岁,他在网站上传播了淫秽小说41篇,但点击率达到了11万余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钱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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