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货物被海关查获,却还能出国门,奇怪吧?昨日记者从黄埔海关获悉,该关查获的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LG及笑脸图形”的175台液晶电视机案已结案,经权利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将液晶电视机上的商标去除后,海关予以放行。
2008年11月13日,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货运机检科通过影像分析,发现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中东的一批液晶电视机存在重大侵权嫌疑。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32英寸液晶电视机60台、37英寸液晶电视机50台、42英寸液晶电视机65台均使用“SUPER LG”商标,涉嫌侵犯株式会社LG的“LG及笑脸图形”商标专用权,案值近35万元。
2009年2月13日,黄埔海关将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并展开全面调查。
黄埔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13”假冒液晶电视机案是近年来该海关查获的最大一宗出口假冒液晶电视机案件,“也是全国海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罕见的涉及42英寸以上大尺寸液晶电视机案件。”
(记者张晓嘉 通讯员 李志军、金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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