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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身份之惑:到底是谁的员工?

2017年05月02日 09:51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提要

  一名村医倒在工作岗位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亡”情形,却因其身份,难以认定劳动关系,陷入了工伤鉴定认定又撤销的反复之中。贵州乡村医生陈胜琴长达5年的工亡待遇争议,背后是乡村医生劳动关系认定难和社会保障长期缺位的现实。

  5年前,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源村43岁的乡村医生陈胜琴在上班时间倒在了工作19年之久的村卫生所里。

  5年来,陈胜琴的丈夫罗如齐一直在为妻子争取工亡待遇而四处奔走。

  4月24日,记者见到了罗如齐,神态疲惫的他,手里拿着来自毕节市、贵州省两级法院的判决,讲述了5年维权的始末。

  2012年3月2日中午,陈胜琴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在村卫生所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法律规定情形。但因陈胜琴的村医身份,导致她难以被认定和乡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陷入了工伤先认定后撤销的反复,工亡待遇一直争议未结。

  工伤鉴定认定又撤销

  “她上午还看了9个病人,谁知道好好的就这么走了。”说完,罗如齐痛苦地用手捂着脸。

  2012年3月2日下午1点左右,在村卫生室二楼,死亡的陈胜琴被同事发现。

  “县里还开了表彰会,发了毛毯和慰问品。”罗如齐告诉记者,“这是她的乡村医生身份被官方确认了”。但当时他没有想到,此后,为陈胜琴争取工亡待遇会如此艰难。

  2012年3月16日,金沙县人社局做出认定,认为陈胜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之情形,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认同工伤。

  随后,罗如齐多次找到乡卫生院协商赔偿问题。5年来,罗如齐与金沙县政府、乡卫生院始终在赔偿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

  2012年9月24日,金沙县源村乡卫生院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鉴定。当年12月27日,经县政府法制办复议审查,认为陈胜琴为该县“村医”,与乡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次作出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

  罗如齐随后向毕节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沙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存在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行为,责成县政府做出新行政复议。一审宣判后,金沙县政府、源村乡卫生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或改判维持政府原行政复议决定。

  2014年9月2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判决,金沙县政府及源村乡卫生院所提上诉请求缺乏充分法律、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11月25日,金沙县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撤销此前县人社局对陈胜琴作出的工伤认定。

  罗如齐开始上访。“前前后后打官司、请律师花去了我几十万元的积蓄,我就想为走了的妻子讨个说法,她就是乡卫生院的员工。”

  村医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罗如齐笃定地认为,陈胜琴和乡卫生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他说,妻子生前的工资由政府补助的公共服务费和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与诊疗活动中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工资是政府和卫生院发的,妻子生前一直在为乡卫生院工作,每天都要接到乡里若干的工作电话,还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他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金沙县卫生局于2010年印发的《金沙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上面明确规定,村卫生室是乡卫生院派出机构,不是个人合伙人关系,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但金沙县政府与源村乡卫生院则认为,陈胜琴从事的诊疗业务并非乡卫生院的公共医疗卫生业务。村卫生室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式运作,陈胜琴与另两名村医合伙开办了村卫生室。乡卫生院从未给陈胜琴发放过工资。陈每月领取的300元补贴是国家财政,远远低于全县83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4月20日,记者来到金沙县源村乡,在该乡普惠村卫生室,见到了陈胜琴当年的同事谢发荣、吴学斌。谢发荣告诉记者,他从1992年起便在该村卫生室工作,算是一名老村医。每年乡镇卫生院都会给基层卫生室的医生派任务,“像儿童体检、孕妇产检、打预防针和公共卫生服务几乎都在村医这里。”谢发荣也坦承,自己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来自卖药和开展基本诊疗。“现在村民大病都去城里看,小诊所光靠治个‘头疼脑热’根本赚不了多少钱。”他表示,自己的合同在村委会那里,养老保险是自己掏钱买的,“每个月大约花100多元钱,买的都是最低的。”吴学斌也认同了这一说法。

  记者走访了源村乡多个村卫生室后发现,这里的村医均是自行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当天下午,记者来到金沙县卫计局,该局机关党委书记邹第表示,金沙县的村医执行“村聘村用”制度,只是业务上接受乡镇卫生院指导,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毕节市、贵州省高院的判决只能体现程序问题,案件本身具有比较典型的争议性,县里没出台正式政策前,对于类似赔偿“暂不开口子”。

  记者电话联系了金沙县卫计局局长宋华强,他说,村医属于购买服务群体,应该是自己购买保险。

  村医的社会保障缺位

  贵州农村多为山区,农民居住分散,看小病多依靠村医。但是乡村医生却非常稀缺。

  此前贵州部分地区偏远村曾出现“空壳卫生室”现象,村卫生室有设备、房屋但没有乡村医生。每年的村医招聘,由于地处偏僻,人口少,营业收入不高,几乎无人问津。再加上很多地区村医的医疗、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不明确,使新入行的年轻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也不高。

  陈胜琴案的背后,是如何破解村医待遇不高,保障机制缺位,队伍老化等问题的缩影。

  2016年6月21日,国家卫计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近年来,贵州省已经通过多种措施逐步增强岗位吸引力,保障村医合理收入,并且着手让村医老有所养的保障性机制建设。在贵阳市,对经县级确定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后,月收入不足2500元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并且,明确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在凯里市,当地由村医提出申请,可到市人社局立户缴费参与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将村医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财政预算,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保险比例,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由市财政买单,村医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虽然村医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逐步引起重视和解决,可具体到陈胜琴个案,到底是否应该被鉴定为工伤?

  针对该案,记者联系了金沙县政府。4月28日,该县政府回复称,该县494名村医不属于政府聘用,而是采取政府补助、补偿或一定奖励方式支持村级卫生事业的发展。该县的村卫生室属于民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卫生室才是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主体。该县乡镇卫生院(包括源村乡卫生院)并不具备为村医购买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且无政策依据。记者 李丰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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