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况下食盐产品需召回追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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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情况下食盐产品需召回追回
2009年06月03日 09:33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食盐企业也建立了产品召回、追回制度,遇到包装不合标准、计量不够、添加剂不符合标准等5种情况,即可启动召回、追回程序。

  昨天,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举办的“百家食品企业践行道德承诺网上行活动”在中国盐业总公司举行,中盐总公司在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据介绍,凡中盐总公司所属食品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用盐产品,包括加碘盐和未加碘盐均适用召回制度的规定。召回、追回有缺陷产品的费用,由批发企业承担,并可以向有缺陷食盐产品的生产商进行责任追溯。消费者有权向当地质检部门、有关经营者或食盐专营部门投诉、反映食盐产品的缺陷问题,并可提出开展有缺陷食盐产品的召回、追回相关调查的建议。(记者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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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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