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委会:投诉“问题食品”切记保存证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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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消委会:投诉“问题食品”切记保存证据
2009年06月03日 10:14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消费者若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市消委会就该条款提醒消费者,因为食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难度较大,消费者若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并拍照,并马上与商家反映,才能更好地维权。

  昨日,市消委会接到这样一则投诉:石龙的易先生买了一包变质的绿豆膏。在看到《食品安全法》规定能获得10倍赔偿的规定后,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对其进行10倍的赔偿。

  那么,该投诉能否得到解决?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如果绿豆膏是刚买回来的,且确实已变质,则可依法向商家索取10倍的赔偿。

  邓国平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利于遏制食品造假行为。但“10倍赔偿”对激活公众的诉讼热情的作用,仍然不可盲目乐观。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食品金额都比较低,例如买到一瓶价值1元的有问题的矿泉水,消费者要拿到10元的赔偿金,需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10元钱的赔偿,对商家丝毫没有惩罚性。

  他说,如果能像国外那样,设立高额的最低赔偿,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消费的权益,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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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食品”投诉要诀

  至于索取“10倍赔偿”的注意事项,邓国平提出,首先,消费者要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第二,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条件许可的要拍下照片,并马上与商家反映,确认变质事实;第三,双方对食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要及时提请卫生防疫中心、质监局等有关的质量检测部门作出鉴定;第四,协商不成,应及时投诉。因为食品是比较特殊的商品,容易变质过期。消费者如果错过了最佳投诉时限,很容易给商家以“保存不当”等理由推卸责任。 (记者/刘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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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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