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男子种牙种到失语瘫痪 法院判医院赔偿22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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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岁男子种牙种到失语瘫痪 法院判医院赔偿22万
2009年06月11日 10:49 来源:钱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种牙种成失语、偏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赔偿患者老吴22万余元。

  49岁的老吴是温州人。2006年6月,他到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门诊拔了几颗坏牙。到了当年10月,他又到该医院做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血生化等检查,准备进行牙种植手术。

  同年12月14日下午,该院医生给老吴做了牙种植手术,手术之后不久,老吴出现了失语、右侧偏瘫,家人立即将他转到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该院CT检查显示,他为脑出血。为了更好地治疗,他又被转到杭州、北京等多家医院治疗。去年1月,老吴在温州市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老吴经过一系列治疗后,现在仍存在智力下降、部分身体机能障碍,不能正常工作生活。老吴认为,此次突发脑出血是种牙手术造成的,口腔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为此,他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提出78万余元的赔偿。

  对此,医院方面称,在手术前,医生就曾详细询问了老吴的病史,当时老吴否认他有高血压等疾病史,并在病历上签名确认。手术当天,医生再次询问其病史,且进行了相关体检,都没有发现血压高等牙种植的禁忌症。

  温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对老吴的诊疗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患者负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在进行种植牙手术时,医院忽略了老吴具有潜在原发性高血压病,在手术前、手术中都未对患者作血压测量并记录。另外,在尚未明确老吴是否存在高血压的情况下,对其使用了麻醉药物“必兰”,而手术创伤、术中精神紧张和“必兰”药物的使用,都是其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确定医院的赔偿范围时,考虑到院方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及其手术前未对老吴作血压测量属重大过失的情况,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另精神抚慰金3万元。

  有关医学专家提醒,虽然拔牙、种牙是小手术,但对高血压等病人来说如果考虑不够周全,可能会出现风险。在手术前,需要制定治疗方案。患者要调整好心态,消除紧张情绪,把血压控制到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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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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