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严打四类“山寨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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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监局: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严打四类“山寨药”
2009年11月11日 11: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1月11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言人颜江瑛今天表示,全国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四种形式的“山寨药”。

  颜江瑛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职能范围内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非药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颜江瑛举例指出四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现形式: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 (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三、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颜江瑛补充解释,今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当中不允许添加药品,保健用品同样也是一个特殊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药品卫生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食品不准添加药品。

  对于整治中查出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处置措施,颜江瑛表示,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各类违规产品将由主管部门处理,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则一律按照假药查处;对涉及违法宣传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查处,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颜江瑛最后强调,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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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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