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买假索赔,消费者的“另一种监督”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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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买假索赔,消费者的“另一种监督”
2009年06月03日 09:2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近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有一个“买一赔十”条款(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很多职业打假人准备大干一场,但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却说不提倡这种做法。

  这种颇有些针锋相对的观念,很有意思,也传递出了一些耐人寻味的信息。究竟怎样才能管住食品?在这方面,与其他领域的市场监管一样,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以为只要政府部门重视,设立规模庞大的执法机构,就可以确保食品安全。山东省消协负责人的说法,也基本上可以归入这个误区。

  不错,政府监管确实重要,但政府监管其实只是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中的上层结构。真正支持这个体系的是非政府的监管体系,即市场、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愿性监管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对其成员的监管;包括市场内部各个环节间的制约,比如商场为了自己的利益控制进货质量。

  对这一点,消协应该非常清楚才对。因为,在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中,消费者的监管是最重要的。这首先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其次,消费者居于发现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即实际消费环节,因而能最有效地发现商品、服务的问题。第三,任何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都直接涉及消费者本人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有积极性监管。这种积极性超过所有其他监管机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

  因此,一个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必以消费者可以有效监管为支柱。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市场的其他自愿监管机制,构成监管的基础。惟有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监管才能发挥效力,毕竟,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有限,政府的监管激励并不充分,政府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样受到限制。也正是因为这样,消协其实更应该支持打假,支持“买一赔十”的打假行为,逼使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守法经营。

  《食品安全法》把赔偿的倍数从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倍提高到十倍,其实也正是这个道理。消费者监管食品质量的方式只能有两种:第一种是事先知道质量信息,拒绝购买质量低劣者。这将会在市场内部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使高质量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渐扩大,整体质量水准提升。第二种则是事后索赔,即购买了不合乎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索取赔偿。

  当然,消费者的这种自我监管要发挥作用,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比如,消费者在索赔时,工商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对商家、厂家执行较为严格的规则,而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建议司法部门尝试惩罚性赔偿,从而鼓励消费者、律师、职业打假人开展更积极的监管活动。

  山东省消协负责人的说法,与全社会净化食品市场的努力背道而驰。就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论,需要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去索赔,去监管厂家、商家。至于该负责人立场背后的一个假设: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根本不值一驳。花钱购买商品,就已构成消费行为,至于购买之后用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消费的性质。明知食品有问题而购买,同样是消费行为,除非你说厂家明知食品有问题而销售不是销售。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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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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