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参保甲流患者可报销救治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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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参保甲流患者可报销救治费
2009年12月21日 14:22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日(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云南省和昆明市均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文件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要按规定予以报销。

  据了解,针对甲型H1N1流感在进入冬季后,全国不少地方患者增加,一些学校出现聚集性病例,个别地方出现死亡病例的情况,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积极做好防控工作。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治的需要,可在入院标准、定点医院选择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参保患者及时救治。对于参保患者治疗期间符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需要适当放宽使用和支付范围。

  同时,对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各级医陪保险机构要缩短结算周期,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集中收治流感住院患者的医疗机构或收治重症、危重流感住院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可以预付部分救治所需费用,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对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要保证其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支付。对尚未参保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加大扩面力度,动员其参保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对于治疗甲型H1N1流感的基金将由动态监测的手段进行严管。即在保证参保患者救治的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减少浪费,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此外,还应简化程序,为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量避免人群聚集,为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云南省还提出,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中的药品扎那米韦(zanamivir)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按乙类药品结算,《方案》中的其余药品、中药饮片、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已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全省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都市时报 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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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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