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药店买回24元过期药 经调解获赔2600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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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药店买回24元过期药 经调解获赔2600元
2010年01月28日 09:32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患者从药店买来一盒24元的过期药,服用后病情未见好转还住进医院接受治疗。在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下,药店最终赔偿患者2600元。

  今年80岁的汉南纱帽街居民刘爹爹多年患白内障。本月17日,他感到视力明显下降,经人介绍在纱帽街某药店,花费24元钱购买了一盒金花明目丸。回家服用3天后视力未见好转,还出现头晕目眩等症状。眼看老人症状越来越严重,家人赶忙将他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这期间,女儿发现父亲服用的金花明目丸生产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2年,2009年12月31日就已过期失效,随后找到汉南区消协。

  昨日,消协工作人员认定该药出售时已失效17天,经调解,药店相关负责人当场赔付2600元,包括住院费878元和营养费1722元。(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张丽娜 韦忠诚 实习生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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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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