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加快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对2009年1月1日到本地项目启动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给予补助。
凡在2009年内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到辖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者,凭户口本、身份证、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可享受项目补助,发票金额在300元以上者,按300元/人进行补助;发票金额小于300元者,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助。在各市县项目启动后,未能享受300元/人补助的,可凭户口本、身份证、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可享受项目补助。区域外住院分娩的,可持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当地医院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助手续。(吴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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