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参保职工医疗费将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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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参保职工医疗费将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
2009年12月23日 13:4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待遇的调整等问题召开听证会,针对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公开听证。

  据了解,调整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将由“门诊医疗费”扩大到“门诊医疗费及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同时,明确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结算“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可持医保IC卡直接结算;在增加住院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互助待遇方面,规定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分段给予支付补助。

  南宁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常务副局长马筱敏介绍说,新政策规定参加医疗互助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为:起付额以上至 5000元以下的,自付部分补助40%;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自付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部分补助70%。新政策实施后,将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新政策将取消原办法,将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改为不分段,只确定补助比例的计算办法,将原文中分段、分比例支付的内容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医疗互助的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倍(含15倍)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互助金中支付90%。

  据了解,南宁市从2001年6月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年出台《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医疗互助封顶线以下的范围”给予部分支付。近几年来,该《办法》对于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抵御医疗风险的条件和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以当年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来计算,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也就随之不断提高,最终能够享受到医疗互助金的参保职工越来越少,医疗互助作用不断削弱。因此,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前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及时将“研究调整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待遇”列为了《整改落实方案》近期重点整改项目,并着力加以推进。

  据悉,新的调整意见,将明显减轻患重大疾病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更好地发挥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制度的作用。(王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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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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