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0种特困人员医保费4月1日起由政府承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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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10种特困人员医保费4月1日起由政府承担
2010年01月13日 13:43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4月1日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老人、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病人、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等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分类救助人员以及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参保费用将由政府全额承担。

  昨日(12日),记者从列席沈阳市人代会的沈阳市民政局局长刘健处得到这一消息。对于城市其余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农村低保边缘户政府将承担保费的90%-54%。

  刚刚出台的这份《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指出,政府除了为城乡特困居民提供参保补助,还将每年为城乡低保户提供最高80元、农村五保户120元的门诊救助,以及不同比例的门诊特慢病、住院救助。

  对于因患重病给生活带来困难的特困居民,每年年末,政府将视困难居民所患疾病的病情程度、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进一步救助。

  城市特困居民须在规定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中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实现同步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于以上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察费,CT、MRI、住院床位费、手术治疗费按80%收取。

  与原救助政策相对比,新的《实施意见》提高了参保补助水平,提高了门诊就诊限额、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二次医疗救助,提高了住院救助水平。

  在住院救助方面,取消了城市低保户住院在2000元以上享受医疗救助,改为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

  此外,新的《实施意见》救助限额也有所提高,201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500元,2011年将提高到6000元。

  附:政府全额承担保费的补助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病人,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他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低保人员。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辽沈晚报 董丽娜 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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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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