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妻子向丈夫要扶养费也能算一条吗?在高某的眼中可以是。今年2月26日,高某向南京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妻子离婚,理由是妻子高位截瘫后不断向他索取扶养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还败坏了他的名誉。但法院没采纳他的说法,判决不许离婚,而且还责令他照顾好妻子的生活。
高某和妻子小陈1998年经父母介绍认识,谈了5年恋爱后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8月小陈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抢救命是保住了,但高位截瘫,脖子以下不能动,构成一级伤残。出院时高某对妻子的态度就转变了,他说自己工作忙,没空照顾妻子。他丈母娘心疼女儿,就将女儿接回家自己照顾。但高某对此好像并不领情,经常责怪丈母娘没照顾好。2008年1月15日,高某起诉到鼓楼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他看不惯丈母娘照顾他妻子的方式。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随后高某就断了妻子所有的经济来源,不再给她一分钱。无奈之下,去年3月,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高某支付扶养费。后经过调解,高某答应每月支付1000元。但他给钱的态度很不积极,经常不给,要丈母娘来催讨,才很不情愿地给钱。于是今年2月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妻子经常向他讨要生活费,败坏他的名声,现在他的名誉受损,夫妻感情也已破裂,强烈要求离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要件之一,小陈很紧张,向鼓楼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她应诉。
庭审中,高某认为,上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小陈应该珍惜机会,而她竟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扶养费,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对此法院认为,自小陈起诉要求高某支付扶养费后,二人就再无往来,矛盾加剧,但高某起诉离婚在前,小陈要求扶养费在后,结合小陈的生理状况,对其行为应当予以充分理解。最终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高某有义务照顾好妻子的生活。(黄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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