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出车祸病人四肢瘫痪 医院被判赔近10万元——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健康新闻
    救护车出车祸病人四肢瘫痪 医院被判赔近10万元
2009年07月02日 09:05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宿迁某镇医院将病人转送市医院救治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致病人病情加重,四肢瘫痪。镇医院赔偿病人医疗费等8万元。病人认为镇医院应该负全责,遂上诉至宿迁中院。6月29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医院另外支付1.9万多元。

  侍某患有多年高血压、冠心病及肺炎。2008年3月24日晚,侍某病情发作,被家人送往村办卫生室治疗,因卫生室医疗条件简陋,侍某家属要求转院作CT检查。某镇医院接120指令后,派出医院救护车运送侍某到宿迁市人民医院就诊。途中,救护车撞到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三轮车司机、乘车人以及救护车内的侍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侍某经治疗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并心房纤颤、头颅外伤、冠心并肺炎,住院治疗105天,共花费医疗费87424.4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侍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2009年2月,某司法鉴定所对侍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侍某头颅外伤与脑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5%-15%,该次脑出血遗留的四肢瘫痪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据此,某镇医院自愿赔偿侍某8万元。侍某则起诉要求镇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数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侍某与某镇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镇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其提供的救护车没有将侍某安全送到医院就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侍某因此次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给付侍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9102.36元。 (逸凡 高峰)

【编辑:朱博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